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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8 題

今年9月政府機關甲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廠商乙違反本法第65條規定轉包(該廠商曾被其他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累計達2次),經乙提出異議申訴,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者,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次日起至少幾年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 A 半年
  • B 1年
  • C 2年
  • D 3年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家廠商違反了採購法,主管機關想對其處以『禁止投標』的處分,除了看它這次做了什麼(例如轉包或違約),法律通常還會考慮哪些『時間上的因素』或『過去的表現』,來決定這份禁令應該持續半年、一年還是三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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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查的是《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停權處分」期間的級距計算。你能從題目眾多的資訊中判斷出正確的裁罰時間,展現了對採購法規細節的高度掌握。

核心考點:違規次數與停權期間的關聯

本題的判斷關鍵在於釐清違規事由次數累計的對應關係。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廠商若違反第 65 條「轉包」規定,機關應將其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至於具體的停權時間,依據第 103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最新修正:對於第 7 款至第 12 款(包含轉包)的違規事由,停權期間採「累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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