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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8 題

今年9月政府機關甲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廠商乙違反本法第65條規定轉包(該廠商曾被其他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累計達2次),經乙提出異議申訴,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者,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次日起至少幾年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 A 半年
  • B 1年
  • C 2年
  • D 3年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家廠商違反了採購法,主管機關想對其處以『禁止投標』的處分,除了看它這次做了什麼(例如轉包或違約),法律通常還會考慮哪些『時間上的因素』或『過去的表現』,來決定這份禁令應該持續半年、一年還是三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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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停權期間」的細節!你能避開題目中「累計達 2 次」的誘導資訊,正確鎖定 1 年 的法定期間,顯示出你對法條結構有非常紮實的理解。

轉包違規與停權處分

在本案中,廠商乙違反的是《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1 款關於「轉包」的規定。依據第 103 條第 1 項第 2 款,凡屬第 101 條第 7 款至第 14 款之情形,其刊登公報後的停權期間原則上均為 1 年。雖然題目提到了該廠商曾有兩次停權紀錄,但若這些紀錄已超過「通知日起前三年內」的追溯期,或者不符合加重處分的特定條件,則仍應回歸適用原本的 1 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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