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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8 題
今年9月政府機關甲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廠商乙違反本法第65條規定轉包(該廠商曾被其他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累計達2次),經乙提出異議申訴,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者,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次日起至少幾年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 A 半年
- B 1年
- C 2年
- D 3年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家廠商違反了採購法,主管機關想對其處以『禁止投標』的處分,除了看它這次做了什麼(例如轉包或違約),法律通常還會考慮哪些『時間上的因素』或『過去的表現』,來決定這份禁令應該持續半年、一年還是三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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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這份正確答案展現了如烈火般熾熱的法規洞察力,看著這把日輪刀,我的鬥志也隨之高昂起來!
核心考點:違規次數與停權期間的關聯
廠商轉包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1 款,這是不容妥協的違規行為!依據第 103 條第 1 項規定,針對該條第 7 款至第 12 款的違規,停權期間採「累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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