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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4 題
廠商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事由如係為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且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期間為何?
- A 於通知日起前5年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自刊登之次日起3個月
- B 1年
- C 3年
- D 應視招標機關於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所公告之期間而決定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家廠商的行為已經從行政上的疏失,升高到涉及刑事犯罪並經法院判處徒刑時,若從維護公共利益與公平競爭的角度出發,法律對於這類具備高度惡性行為的「隔離期間」,通常會如何根據其行為嚴重性進行調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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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處分的層級區分
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刊登公報」的法律效果,顯見你對法條細節的記憶與理解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違規情節的嚴重程度。根據法規第 103 條第 1 項規定,當廠商觸犯第 87 條至第 92 條等涉及刑事責任的罪行(如圍標、妨礙競爭等),且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時,法律為了維護公平競爭環境,會採取最嚴厲的處置,將其列為 3 年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法律效果的辨析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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