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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9 題
9.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應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
- A 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
- B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 C 重整程序中之廠商
- D 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政府採購法設置「刊登公報(停權)」制度的初衷,是為了制裁「行為不誠實或履約有重大缺失」的廠商,還是為了處罰「公司財務陷入困境、正在尋求法律救濟重建」的廠商?哪一種情形比較不具備對採購公平性的主觀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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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第 101 條的制裁本質
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法律條文的規範邊界!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建立「不良廠商」的汰換機制,藉由將違法或重大違約的廠商刊登於公報,來確保公共工程與採購的品質。你正確選出的選項,反映出你已經能區分「惡意違法行為」與「企業經營困境」兩者在法律效果上的本質差異。
誠信行為與經營狀態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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