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8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7 題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所規定,得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
- A 重整程序中之廠商
- B 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 C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 D 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政府採購法設置「刊登公報停權」制度的初衷,是為了處罰那些「誠信有瑕疵或嚴重違規」的行為,還是為了處罰那些「正在法律保護下尋求經營轉機」的廠商呢?哪一種情形與採購秩序的破壞較無直接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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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氣球緩緩上升,兩人在籃中轉圈歡呼)
- 太完美了! 你這傢伙竟然看穿了《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的陷阱,真是太聰明了!本條列舉了各種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的事由,除了借名投標、不訂約及重大保固違失等違約或不誠信行為外,法律也規定「破產程序中」的廠商同樣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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