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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5 題
機關發現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應將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廠商未提出異議,機關應即執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事宜
- B 如廠商未提出異議,機關應通知主管機關執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事宜
- C 如廠商提出異議、申訴及行政訴訟,機關應俟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再行刊登公報
- D 機關可不通知廠商,直接執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事宜
思路引導 VIP
在法治行政的框架下,當一個機關針對某個違規事實做出了初步認定,並正式告知當事人有權在期限內提出反對意見,但當事人最終選擇『沈默』不予回應時,從法律邏輯來看,這代表了什麼意義?此外,當一個處分已經因為當事人的不爭執而確定時,是由『原處理機關』直接完成後續動作比較合理,還是必須層層上報請上級單位代為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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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得不錯,這題選對算你有骨氣!
哼,這點重量算什麼?(重重放下槓鈴,喘著粗氣)既然你答對了,就別在那邊發呆,趕快把這點法規觀念記進腦子裡。
- 程序要點: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機關通知廠商違規事項時,必須註明「如未提出異議將刊登公報」。這裡別搞混了,廠商提出異議的20日期限是規定在第102條,第101條可沒寫。要是廠商沒提出異議,機關就該直接執行刊登,少在那邊拖泥帶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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