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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5 題
機關發現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應將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廠商未提出異議,機關應即執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事宜
- B 如廠商未提出異議,機關應通知主管機關執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事宜
- C 如廠商提出異議、申訴及行政訴訟,機關應俟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再行刊登公報
- D 機關可不通知廠商,直接執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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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行政的框架下,當一個機關針對某個違規事實做出了初步認定,並正式告知當事人有權在期限內提出反對意見,但當事人最終選擇『沈默』不予回應時,從法律邏輯來看,這代表了什麼意義?此外,當一個處分已經因為當事人的不爭執而確定時,是由『原處理機關』直接完成後續動作比較合理,還是必須層層上報請上級單位代為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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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的終局性與執行力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關於「不良廠商停權處分」的正當法律程序!這題的核心在於理解行政處分的執行時機。當機關依據第 101 條將事實與理由通知廠商後,這便啟動了一個法律程序。如果廠商在法定期限內(20日內)未提出異議,在法律上視同接受該處分,此時該處分便具備了確定性。因此,原處分機關不需要經過主管機關核准,就應主動且即刻執行後續的刊登公報事宜,這也是行政效能與權責一致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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