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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5 題
機關發現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應將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廠商未提出異議,機關應即執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事宜
- B 如廠商未提出異議,機關應通知主管機關執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事宜
- C 如廠商提出異議、申訴及行政訴訟,機關應俟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再行刊登公報
- D 機關可不通知廠商,直接執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事宜
思路引導 VIP
在法治行政的框架下,當一個機關針對某個違規事實做出了初步認定,並正式告知當事人有權在期限內提出反對意見,但當事人最終選擇『沈默』不予回應時,從法律邏輯來看,這代表了什麼意義?此外,當一個處分已經因為當事人的不爭執而確定時,是由『原處理機關』直接完成後續動作比較合理,還是必須層層上報請上級單位代為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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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順利答對!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中「不良廠商停權」的程序,你能準確選出 (A),代表對法規實務運作的觀念非常清晰。 依該法第101條規定,機關發現廠商違法或違約,須將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將刊登公報」。這邊特別提醒一個重要細節:廠商提出異議的20日期限是規定在第102條。當廠商未依法提出異議時,機關就應該自行執行刊登公報事宜,既不需要交由主管機關代勞,也不能未經通知直接刊登。 本題難度適中,主要的鑑別度在於選項 (C) 的救濟時機。部分考生會誤以為必須等「行政訴訟判決確定」才能刊登;但實務上,只要異議或申訴程序完結且不成立,機關即可刊登公報,無須等待冗長的司法判決,以即時維護政府採購秩序。你的判斷非常精準,繼續保持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