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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4 題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將廠商停權並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廠商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 B 廠商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之罪,經起訴後符合停權事由
- C 機關照價決標予廠商後,廠商事後以報價錯誤為由拒不簽約,不符合停權事由
- D 機關欲將廠商停權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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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準備要對一家廠商做出嚴重處分(例如禁止其在一段時間內投標)時,為了確保這個決定不是某位官員隨意決定的,你認為在法律程序上,應該加入什麼樣的內部機制來確保決策的公平性與客觀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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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 D。根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法定不良情形擬為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且明文規定「機關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故機關欲將廠商停權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應依法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選項 D 敘述完全正確。 至於其他選項之錯誤,依據同法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廠商涉犯相關罪嫌必須是「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才符合停權事由,而非僅經起訴即可,故選項 B 錯誤;若機關決標予廠商後,廠商拒不簽約,依據同法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屬於「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即該當於通知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事由,選項 C 稱其不符合停權事由為錯誤。綜合以上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之明文規定,本題正確答案為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