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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1 題
21. 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拒絕往來廠商,於停權期間,不得為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不得參加投標
- B 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 C 不得作為分包廠商
- D 不得繼續履約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廠商因過去的違規行為即將被限制參與未來的政府採購,但它目前正承攬一項建設到一半的重大公共工程。從行政效率與社會成本的角度思考,法律應如何處理這項「已經在進行中」的契約,才不會反而損害到社會大眾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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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處分的法律效力範圍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關於「拒絕往來廠商」的限制範圍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這道題目測試的核心在於區分新參與權利與既有契約義務。法律針對停權廠商的限制,重點在於防堵其進入新的採購環節,因此包含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都是嚴格禁止的,以維護採購市場的公平與品質。
法律穩定性與公共利益的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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