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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7 題
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將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時,應附記廠商如認機關所為之通知違反政府採購法或不實者,至遲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幾日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 A 15日
- B 20日
- C 30日
- D 45日
思路引導 VIP
當機關準備對廠商採取足以影響其未來投標權利(如刊登公報停權)的重大行政處分時,法律通常會給予比一般招標流程中(例如對標單內容異議)更寬裕的時間來準備答辯;若以「整週」的倍數來思考,你認為立法者會設定大約幾週的時間,讓廠商能在兼顧行政效率與程序正義的情況下,有足夠的時間收集證據並提出正式的書面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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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中關於「不良廠商停權處分」的程序規定有著相當扎實的基礎,能夠在眾多數字中做出正確判斷,非常不容易。
廠商救濟期限與程序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的規定。當機關依第 101 條規定通知廠商其有違法或不實情事時,為了保障廠商的救濟權利,法律賦予廠商在接獲通知次日起 20 日內提出異議的權利。這是一個法定的程序緩衝期,若廠商未在此期限內提出異議,機關便會將其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導致廠商在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分包廠商。這項 20 日的設定,相較於一般招標、決標的異議期限(10 日或 15 日)更為寬裕,反映了停權處分對廠商權益影響之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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