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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5 題
5.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之採購提出異議逾法定期限時,機關對於異議之處置,何者正確?
- A 應為實體審查
- B 應不予受理
- C 送上級機關
- D 移送受理申訴之機關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法律救濟制度允許參與者在任何時間點、甚至在案件結束後很久才提出挑戰,這對於採購程序的「穩定性」與「執行效率」會產生什麼影響?當法律為了維持秩序而設定了「期限」這個門檻,一旦有人跨不過這個門檻時,機關最直接且合理的初步反應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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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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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採購救濟程序的核心邏輯!在政府採購的實務中,對於時間期限的嚴格遵守是確保行政效率與法律安定性的基石。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說明你對「程序先於實體」的法律原則已有相當深刻的體認。
程序正義與時效限制
根據《政府採購法》的救濟體系,廠商若對招標、審標或決標有異議,必須在規定的法定期間內提出。當廠商逾越期限才提出異議時,在法律程序上即產生「不合法」的瑕疵。此時機關應採取不予受理的處置,而不應再針對異議的具體內容進行實體審查。這種設計是為了避免採購程序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進而影響公共工程或採購案的推動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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