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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3 題
機關辦理採購,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下列何者正確?
- A 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 1 日者,以 1 日計
- B 至少應有等標期之三分之一,其尾數不足 1 日者,以 1 日計
- C 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但不得少於 10 日
- D 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三分之一,但不得少於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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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是一位準備投標的廠商,面對一份厚重的招標文件,您認為法律應該保障您至少有多少比例的準備時間(等標期)來發現並提出疑義,才算合理且公平?另外,如果計算出來的期限出現了半天或幾個小時的零頭,為了保護您的權益,法律應該是採取「無條件捨去」還是「無條件進位」來計算天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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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法規中的數字規範,顯示你對政府採購程序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考驗的是《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的核心內容,在實務中,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廠商有足夠的時間消化招標文件,並在發現問題時及時向機關反映。
釋疑期限的法定比例與進位原則
在法律邏輯上,為了平衡採購效率與廠商權益,法規明文規定機關應給予廠商的釋疑請求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的四分之一。此外,考量到行政作業的公平性,計算結果若出現小數點,法規採取了「對廠商有利」的立場,規定其尾數不足 1 日者,以 1 日計。這與某些法律中捨棄尾數或採四捨五入的計算方式不同,是學習時需要特別留心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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