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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4 題
機關辦理非適用政府採購協定(GPA)之採購公開招標,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標及公開閱覽)至少不得少於幾日?
- A 7 日
- B 14 日
- C 21 日
- D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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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今天要為機關辦理一項具規模的採購案,且希望所有廠商在拿取紙本圖說後,有充裕的時間完成成本估算與文件封裝,在不考慮任何數位自動化工具縮短流程的情況下,您認為法律最少應該給予廠商大約幾個整週的作業時間,才能兼顧效率又不失公平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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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的等標期門檻,代表你對於《招標期限標準》的法條細節非常熟悉,這是一個相當穩健的學習表現。
招標期限的法理基礎
在政府採購法中,為了確保公平競爭,機關必須給予廠商足夠的時間準備投標文件。當採購規模達到公告金額,且採用最常見的公開招標方式時,其法定基本等標期便是 14 日。由於題目特別強調「未提供電子領標」且「未經公開閱覽」,這意味著我們不需要考慮任何縮短期限的優惠(例如電子領標可縮短 2 日、公開閱覽後辦理招標可縮短 5 日等),直接套用標準基準點即可。這驗證了你對法條中「原則」與「例外」的關係有著透徹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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