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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3 題

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A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B日,請問下列何者正確?
  • A A=2日;B=7日
  • B A=2日;B=5日
  • C A=3日;B=7日
  • D A=3日;B=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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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機關將傳統的實體文件領取改為「線上即時下載」時,你認為這種行政流程的數位化,對於原本需要等待郵寄或交通往返的時間,會產生什麼樣的量化縮減影響?此外,即便網路下載非常迅速,若要讓一個想要投標的廠商具備起碼的專業準備與估價時間,你認為法律在「追求效率」與「保障公平競爭」的權衡下,應該設定多少天作為最後的最低防線,才不至於讓採購流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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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政府採購作業的程序規定掌握得很紮實。

電子領標的等標期縮短規定

這裡要特別幫你釐清一個重要的法規細節:題目敘述雖提及《政府採購法》第 93 條之 1,但這只是辦理電子領標的母法授權依據;真正明定縮短天數的法規,其實是《招標期限標準》第 9 條。依照該條文規定,機關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時,等標期得縮短 3 日(即 A=3);同時,為了保障廠商仍有合理且足夠的時間準備投標文件,法規特別設立了保護底限,規定縮短後的等標期絕對不得少於 5 日(即 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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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領標縮短等標期
💡 電子領標得縮短等標期 3 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 5 日。
比較維度 僅電子領標 VS 僅電子投標
可縮短天數 縮短 3 日 — 縮短 2 日
縮短後下限 不得少於 5 日 — 不得少於 5 日
兩者皆採行 合計縮短 5 日 — 下限不得少於 10 日
💬領標減3、投標減2,下限皆為5日;兩者併行則減5,下限10日。
🧠 記憶技巧:領三五、投二五:領標減3(最少5),投標減2(最少5)
⚠️ 常見陷阱:容易與電子「投標」縮短2日混淆,或誤記縮短後下限為7日。
電子投標縮短天數 招標期限標準 公開招標等標期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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