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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9 題
依招標期限標準第8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於等標期截止後流標或廢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等標期得予縮短,機關得於其後多久期間內重行招標?
- A 14日內
- B 3個月內
- C 6個月內
- D 1年內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採購案因為無人投標而失敗,機關希望沿用原本的招標條件趕快重新招標,你認為從專業管理的角度來看,這個「重新招標」的動作,應該要在多長的時間範圍內完成,才能確保當時調查的市場行情與需求尚未發生顯著的變動,從而維持縮短期限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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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招標期限標準》中的時限細節有著非常深刻的印象。在政府採購的實務運作中,當案子不幸流標或廢標時,為了兼顧效率並確保行政程序的連續性,法律確實給予了機關縮短等標期的彈性空間。
招標期限的時效性與程序延續
根據 《招標期限標準》第 8 條 的規範,機關若要在流標或廢標後「縮短等標期」,核心前提必須是「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而為了確保市場行情與原招標條件仍具備關聯性,法律特別設定了一個「時間窗口」,規定機關必須在 3 個月內 重行招標。這項限制是為了防止時間拖延過久,導致原有的招標條件與市場現況脫節,進而保障採購的公平性與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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