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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5 題
15.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於六個月內重行或續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其等標期不得少於幾日?
- A 3 日
- B 4 日
- C 5 日
- D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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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採購案在極短時間內(例如半年內)因為流標而需要重新招標,且內容完全沒有變動時,考量到先前已經公開過招標資訊,且行政效率需要提升,你認為法律會允許第二次招標的準備時間比第一次更長還是更短?如果要在確保廠商「來得及投標」的前提下追求極致效率,你覺得這個法定的最低天數界線,最可能是幾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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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招標期限的細節!這題你能迅速選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於《招標期限標準》中的特殊例外規定有著相當清晰的記憶與理解。
未達公告金額之等標期縮短機制
在政府採購法規中,一般未達公告金額的採購案,其等標期通常不得少於 7 日。然而,為了提升行政效率並兼顧實務需求,當案件屬於 6 個月內重行招標或續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時,法律允許機關縮短等標期。在這種特定情境下,由於廠商對案件已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準備成本降低,因此法定的最短期限可以縮減至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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