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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3 題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徵求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刊登招標公告資訊網路,其第1次之等標期(提供有電子領標)至少不得少於幾日?
- A 15日
- B 7日
- C 5日
- D 3日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項採購案件的金額規模較小、性質較為單純時,為了提升政府辦事的行政效率,法律所規範的「廠商準備時間」通常會比一般大型工程案件來得「更長」還是「更短」?若以一週(7日)作為基準,對於這種最簡便的徵求程序,法規會傾向設定一個比一週更精簡、但又能跨越週末之外的底線天數,你認為會是幾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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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的作業程序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在《政府採購法》的架構中,針對規模較小的採購案,法規給予了機關較大的彈性與作業時效,而你能準確辨識出第 49 條公開徵求程序的特殊期限,法規基礎打得很紮實。
未達公告金額之等標期規範
根據《招標期限標準》第 5 條的明文規定,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等標期應視案件性質合理訂定。特別針對本題所述,依採購法第 49 條規定辦理公開徵求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其等標期至少不得少於 5 日。這項設計是為了在「行政效率」與「廠商準備時間」之間取得平衡,確保即使是小額採購,仍能維持最起碼的競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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