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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6 題

依招標期限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非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之採購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不得少於幾日?
  • A 5日
  • B 7日
  • C 10日
  • D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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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政府採購的邏輯中,當一個採購案件的預算規模較小(未達公告金額)時,為了兼顧行政效率與公平競爭,法律通常會給予機關「較長」還是「較短」的作業時限?與一般至少 10 日的標準相比,這類較小額的案件應該會如何微調這個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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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規模與等標期的連動機制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7 日,代表你對於《招標期限標準》中的細節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在政府採購實務中,等標期的長短往往與採購性質採購金額規模息息相關。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一般案件」與「未達公告金額案件」的差異。 依據該標準第 3 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預先審查,原則上等標期不得少於 10 日;然而,法律考量到未達公告金額的小額採購具備較高的效率需求,因此在第 2 項特別放寬,將期限縮短為不得少於 7 日。你準確捕捉到了題幹中「未達公告金額」這個關鍵前提,展現了細膩的法規辨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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