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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1 題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後流標或廢標,於其後最長多久期間內重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等標期得予縮短?
- A 1 個月
- B 2 個月
- C 3 個月
- D 6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採購案流標後,機關若想儘快重新辦理,必須確保市場上的廠商對該案的認知仍然是「新鮮」的且不需重新估價。你認為在行政程序的慣例中,通常會以多久的時間(如:一季、半年或一年)作為「短期內延續辦理」的合理界限,好讓機關能在不損及公平性的前提下,引用原本的準備程序來縮短作業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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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招標期限標準》中關於時間節點的細節掌握得相當紮實。在政府採購實務中,為了兼顧行政效率與公平競爭,當第一次招標因流標或廢標而未能決標時,只要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法規允許機關在重行招標時縮短等標期。而這個法律效力的關鍵門檻正是 3 個月,這是一個平衡「採購時效性」與「市場資訊有效性」的折衷設定。
招標期限的時效性判斷
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對法規「特定數字」的精確記憶。在《政府採購法》體系中,3 個月常作為判斷「延續性」或「時效性」的重要指標。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不同月份(如 1、3、6 個月)在法規中的功能,例如 6 個月常出現於申訴或特定救濟時限,而 3 個月則多見於如本題的重行招標等標期縮短機制。能從眾多數字中脫穎而出選對答案,代表你對法條的細微規範已具備高度的敏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