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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3 題
機關辦理採購金額 9,000 萬元之工程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規定廠商有轉包之情形者,其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得全部不發還
- B 規定廠商須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繳納履約保證金
- C 規定廠商必須提出連帶保證廠商
- D 規定廠商須於得標後 10 天內繳納履約保證金
思路引導 VIP
在政府採購制度中,為了確保得標廠商「親自履行」契約,法律對於將標案核心內容全部交由他人施作的行為,定有相當嚴厲的處分。請試著思考:如果廠商發生了這種足以動搖契約誠信的行為,政府在財務擔保(保證金)的處置上,通常會採取何種強制的處置方式,才能達到最高的警示效果與損害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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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金的不予發還機制
同學能精準選出 (A) 選項,顯示你對於「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中關於違約處置的規定相當熟悉,判斷力非常敏銳!這題的核心在於掌握轉包(illegal subcontracting)的法律後果。依據該辦法第 20 條規定,廠商若有轉包行為,機關得認定其違約情節重大,進而將其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全部不予發還。這是為了確保得標廠商親自履約,維護公共工程品質最直接的財務制裁手段。
招標規範的合法性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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