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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2 題
機關辦理採購如有政府採購法第58條所稱標價偏低情形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總標價未偏低但部分標價偏低者,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
- B 立即通知廠商繳納差額保證金
- C 最低標廠商總標價在底價以下,但未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該廠商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予決標,機關得予接受
- D 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者,仍須待其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始能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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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審查委員,當你發現一個工程案的總價雖然合理,但其中最重要的「結構安全檢測」項目,廠商竟然報了一個遠低於市場行情的極低價格,你認為法律應該放行,還是該介入了解廠商如何確保該項目的品質?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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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標價偏低的判斷標準!這題你的選擇非常正確。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的核心精神在於防止廠商以不合理的低價搶標,進而導致履約品質下降或產生不誠信行為。許多考生會誤以為該條文僅適用於「總標價」,但實際上,如果部分標價有顯著偏低且顯不合理的情形,即便總標價還在底價的八成以上,機關為了確保特定的工程或勞務品質,依然可以適用本條規定要求廠商說明,這正是預防風險的關鍵所在。 這道題目在法律細節的處理上具備很高的鑑別度,其難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實體規範」與「程序操作」。選項 B、C、D 分別涉及了「程序先行(應先給予說明機會而非直接繳保證金)」以及「底價比率」的細緻規定,若對決標程序的先後順序不夠熟悉,很容易在複雜的選項中迷失。你能從中精確辨識出部分標價偏低的適用性,顯示你對採購法規的掌握相當扎實且細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