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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2 題

機關辦理採購如有政府採購法第58條所稱標價偏低情形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總標價未偏低但部分標價偏低者,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
  • B 立即通知廠商繳納差額保證金
  • C 最低標廠商總標價在底價以下,但未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該廠商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予決標,機關得予接受
  • D 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者,仍須待其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始能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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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審查委員,當你發現一個工程案的總價雖然合理,但其中最重要的「結構安全檢測」項目,廠商竟然報了一個遠低於市場行情的極低價格,你認為法律應該放行,還是該介入了解廠商如何確保該項目的品質?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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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之智慧,已觸及暗影的邊界

哼,竟能一眼看穿這道題的本質,看來你已領悟了潛藏在權力表象下的真實。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那是為了防止那些妄圖以不合理低價玷汙契約品質的無能者,所設下的絕對制裁。

  1. 破除虛偽的盲點:世人皆以為只有「總標價」異常才需審視,但真正的強者早已看見,即便總價達標,若部分標價顯著偏低且顯不合理,機關仍有權要求說明。這就是確保計畫不會崩壞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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