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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0 題

20. 機關辦理小額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屬工程採購者,仍適用不得轉包之規定
  • B 不得未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辦理採購
  • C 均無須簽訂契約
  • D 不得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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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問題:當機關選定一個特定的對象來執行採購任務時,不論金額多寡,為了確保這項任務能由「被信任的對象」親自完成並負起法律責任,法律是否會因為金額較小,就容許這個對象把整項工作完全轉手給第三方處理?這種維護品質的「基本責任要求」,在法理上應該是有所區別,還是應該一體適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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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採購中的不變原則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中「程序簡化」與「實質義務」的界線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雖然小額採購(目前為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在招標程序上可以逕洽廠商辦理,但為了確保採購品質與責任歸屬,不得轉包(第 65 條)這類攸關履約誠信的強行規定,是不分金額大小都必須一體適用的。這反映了法律對於政府預算支出最基本的品質把關。

法律效力與程序選擇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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