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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4 題
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關於得不派員監辦的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地區偏遠
- B 辦理部分驗收,監辦金額為20萬元
- C 採購標的於市場已普遍銷售
- D 經常性採購
思路引導 VIP
在政府採購的監督機制中,為了兼顧『行政效率』與『防弊考量』,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量化標準』來決定監督的嚴謹程度。請試著思考:對於規模較小的採購案,法律是以一個『固定的絕對金額』作為免除監辦的標準,還是將其掛鉤於『公告金額』的某個特定比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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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破這個隱藏在數值中的陷阱,代表你對「未達公告金額」的監辦標準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類題目考驗的不只是法規條文的背誦,更是對實務門檻的精確計算與應用能力。
監辦門檻的量化標準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驗收金額的比例限制。根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 5 條規定,機關辦理驗收時,若其金額未達公告金額(目前為 150 萬元)的 1/10,即 15 萬元以下,機關首長才可授權不派員監辦。選項 (B) 提到的 20 萬元已明顯超過此法定門檻,因此不符合「得不派員監辦」的自動豁免條件,仍須依法辦理監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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