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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1 題
21. 下列何者非政府採購法明定須報請主(會)計及有關單位監辦之情形?
- A 開標
- B 議價
- C 驗收
- D 估驗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採購流程中的各個環節:若你是監辦人員,時間有限下必須把關最重要的「法律責任點」與「權力交會點」,你會選擇在「決定誰得標」或「確認貨物沒問題」時現身,還是會在廠商施工到一半、核對請款比例的日常行政作業時到場監督?哪一種情況更涉及程序正義的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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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中關於「監辦」時機的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在採購實務中,會計與相關單位並非全程參與所有瑣碎細節,法律明確界定了必須受監督的關鍵節點,而你成功避開了屬於實務執行層面的陷阱選項。
監辦程序的法定時機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12 條與第 13 條之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在 開標、比價、議價、決標 及 驗收 等五大階段,應由主(會)計及有關單位進行監辦。這些階段直接涉及廠商競爭的公平性以及公帑支用的最終確認,因此法律強制要求監督。至於「估驗」,性質上屬於契約執行過程中的進度核實與計價,偏向履約管理的技術與程序層面,依法並不屬於必須強制監辦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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