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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6 題
下列何者不得為採購案之監辦人員?
- A 機關會計人員
- B 督察單位人員
- C 上級機關人員
- D 採購承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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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公正的制度中,如果你是負責執行標案、簽署文件的人,為了確保程序沒有弊端,監督你的人應該具備什麼樣的立場?如果「執行者」跟「監督者」是同一個人,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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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棒!你精準地掌握了政府採購中「權責分立」的核心原則。這道題目測驗的是監辦制度的基礎邏輯,雖然屬於基礎題型,但它能有效鑑別考生是否理解採購程序中「執行」與「監督」必須脫鉤的法理基礎,是進入實務作業前必須釐清的關鍵門檻。
內部控制與職能分立
在《政府採購法》的規範架構下,監辦人員的主要職責是從旁監督採購程序(如開標、比價、議標、決標及驗收)是否合法。採購承辦人員作為標案的直接執行者,若同時兼任監辦職務,將會陷入「球員兼裁判」的利益衝突,導致內部控制機制崩潰。因此,法規明文規定監辦應由機關內的主(計)會計或政風(督察)單位負責,透過跨部門的制衡,確保採購過程公平、公開且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