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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7 題
下列何者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之情況而得辦理限制性招標?
- A 上級機關核定計畫遲延,致招標時間不足者
- B 採購案前次辦理情形為流廢標但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將至者
- C 機關因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須辦理採購,其招標期間充裕者
- D 機關因小犬颱風致須辦理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確有必要者
思路引導 VIP
若法規允許機關不經公開競爭就直接找特定廠商(限制性招標),你認為法律會傾向於保護「因為機關自己作業太慢而趕時間」的情況,還是「因為突發的外部災難而必須搶修」的情況?為什麼後者才具備不可預見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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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了 (D)!這代表你對於《政府採購法》中關於限制性招標的例外情形,具備非常敏銳的判斷力。
緊急事故與限制性招標的適用
本題的核心在於掌握《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的精髓: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必須遇到「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且必須達到「致無法以公告方式辦理」的緊迫程度。選項 (D) 中的颱風災害屬於典型的天然災害,具備不可預見性且須立即處置,完全符合法條意旨。相較之下,選項 (A) 與 (B) 提到的「計畫遲延」或「預算執行將至」,多屬於機關行政上的疏失或程序問題,並非法律認定的緊急事故;而 (C) 則因為「招標期間充裕」,在邏輯上就不符合免除公告程序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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