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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6 題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2項之「專屬權利」,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新型專利權
  • B 著作財產權
  • C 商標專用權
  • D 其他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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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政府採購的場景中,如果我們因為某項權利而決定不開放競爭(直接洽特定對象採購),是因為該產品的『技術與內容無人能取代』,還是僅僅因為它掛了某個『品牌標誌』?哪一種權利比較像是在保護商標名稱,而非保護該物品本身的創造發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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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權利的法定範圍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規中的排除項目,代表你對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的條文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在採購實務中,當我們要依據本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辦理限制性招標時,所謂的「專屬權利」並非涵蓋所有的智慧財產權。根據細則第 22 條第 2 項的明確定義,其範疇僅限於專利權著作財產權以及其他經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旨在確保該標的具有不可替代的獨特性。

易混淆的智慧財產權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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