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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6 題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2項之「專屬權利」,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新型專利權
  • B 著作財產權
  • C 商標專用權
  • D 其他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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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政府採購的場景中,如果我們因為某項權利而決定不開放競爭(直接洽特定對象採購),是因為該產品的『技術與內容無人能取代』,還是僅僅因為它掛了某個『品牌標誌』?哪一種權利比較像是在保護商標名稱,而非保護該物品本身的創造發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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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權利的法規界定

這題測驗的是對於辦理限制性招標要件的理解。依據現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所謂「專屬權利」,是指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例如新型專利權、著作財產權等),但法條特別明文規定不包括商標專用權。之所以有此例外,是因為商標的作用僅在於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與採購標的本身是否具備無法替代的獨占技術或專利無關,因此不能僅憑「商標」來限制其他廠商參與投標的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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