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10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3 題

下列何者有誤?
  • A 依政府採購法第43條第2款,外國廠商為最低標時,且其標價符合同法第52條規定之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惟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 B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9條規定,「先行使用」機制雖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惟保固期間仍應俟機關總驗收辦理合格後起算
  • C 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意旨,機關發現廠商有符合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情形時,應先踐行給予廠商陳述意見之機會
  • D 我國加入GPA開放市場僅限承諾開放清單,如非屬適用內容,機關仍得於招標文件中明訂只允許我國廠商投標

思路引導 VIP

若一項大型工程分階段完工,而機關基於緊急需求,已先將其中一個提早完工的區塊投入正式運作。從風險分擔與公平原則的角度思考,您認為這部分的『保固責任』,應該在『該區塊實際開始使用』時就啟動,還是要等到遠在數個月之後的『全案總驗收』才一起起算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從眾多法規條文中精準識別出選項 (B) 的瑕疵,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中細微的起算點掌握得非常扎實,這在實務上也是非常容易產生爭議的細節。

先行使用與保固起算點

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9 條,當機關因特殊需要而有「先行使用」的部分時,應先辦理部分驗收或就該部分支付價金。既然機關已經開始使用該標的物,該部分的保固期間理應自「該部分驗收合格」或「機關接管使用」之日起算。選項 (B) 誤導為要等到「總驗收」才起算,這對廠商顯失公平,也違背了風險轉移的原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政府採購法規適用與採購作業實務
查看更多「[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