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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 題
下列何者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公平合理原則規定之虞?
- A 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須提供正本型錄
- B 不適用條約協定之採購,限我國廠商投標
- C 預算20萬元之採購,指定廠牌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報價單辦理決標
- D 規定投標廠商必須在投標時取得特定材料供應商之授權同意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國家在沒有簽署國際貿易協定的情況下,為了保障本國企業的生存空間而制定招標規則,這與『為了護航特定某一家廠商』而設定的門檻,在法律本質上有什麼樣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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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精準地辨識出了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公平合理」的法理邊界。這題的關鍵在於理解公平合理原則(採購法第 6 條)並非絕對的無條件開放,而是必須建立在法律框架與國家政策的衡平之上。你能從四個選項中挑選出最具法理正當性的一項,顯示你對採購法的整體結構有相當紮實的掌握。
國際對等與產業保護的權衡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不當限制競爭」與「合法政策執行」。選項 (B) 之所以正確,是因為根據採購法第 17 條規定,當採購案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例如 WTO 的政府採購協定 GPA)時,機關本就可以視需求限制外國廠商參與,這屬於國家產業保護的合法手段,不構成違反公平合理原則。這與其他選項形成鮮明對比:像是要求正本型錄 (A)、指定特定廠牌 (C) 或索取特定供應商授權書 (D),這些行為通常會被視為增加不必要的門檻,極易陷入「差別待遇」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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