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8 題
機關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廠牌,並註明「或同等品」字樣時,下列何者非屬所列廠牌應符合之情形?
- A 尺寸規格應相同
- B 僅供廠商參考
- C 非特定代理商獨佔
- D 價格應相當
思路引導 VIP
當機關在招標文件中提到某個參考廠牌時,其初衷是為了說明所需的「功能與品質」。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要求所有競爭者的產品連微小的物理規格(如尺寸)都必須跟該參考廠牌「完全一模一樣」,這對於其他具備相同性能、但外型略有不同的廠商來說,會造成什麼樣的競爭阻礙?這種限制是否符合政府採購追求公平競爭的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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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文件與同等品的審查核心
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法律規範的細微差別!在政府採購實務中,機關若在招標文件提及特定廠牌,主要目的是為了讓廠商明確理解採購標的的「品質與功能水準」。你正確判斷出「尺寸規格應相同」並非必要條件,這顯示你已經掌握了採購法中關於「公平競爭」與「功能導向」的核心精神。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及其相關認定標準,所謂的「同等品」強調的是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規定的參考廠牌。如果我們強求尺寸、外觀必須與特定廠牌完全一致,在法律上反而可能構成技術性壟斷,違反了開放競爭的原則。因此,只要替代品在實質性能上足以達成採購目標,即便物理尺寸微有差異,仍應被視為合法的同等品。這題測試的是學生能否區分「功能對等」與「物理一致」的差異,是法規實務中極具辨識度的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