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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4 題

下列何者非屬規格限制競爭之要求?
  • A 指定特定廠牌而允許同等品
  • B 要求型錄須為正本
  • C 未具體載明須提出型錄之項目
  • D 要求型錄須蓋代理廠商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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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招標機關在描述複雜的技術需求時,為了方便溝通而參考了市場上某個具體的標竿產品,為了避免造成該品牌壟斷市場,機關通常會在招標文件中加上什麼樣的「配套條款」,來確保其他效能相當的產品也能獲得公平競爭的機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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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品機制的競爭本質

同學能精準判斷出正確答案,顯見你對《政府採購法》中關於技術規格訂定的核心精神掌握得相當透徹!在採購實務中,根據法規第 26 條的精神,當機關無法以精確方式說明招標要求時,雖然可以提及特定型號或廠牌,但必須加註「或同等品」。這項配套措施的存在,目的正是為了打破品牌壟斷,讓具備相同功能與效能的廠商也能入標,因此它被視為一種開放競爭的手段,而非限制。

辨析招標文件中的行政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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