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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7 題

17. 下列何者非屬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 A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 B 實收資本額之規定
  • C 投標廠商現有與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專業或一般人力證明
  • D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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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篩選合作對象時,是要求對方『具備做出產品的基本設備與人力』比較像是一般性的基本門檻,還是要求對方『銀行存款必須達到一定規模』或『曾有過龐大金額的完工紀錄』,才比較像是針對特定大型案件所設立的高級門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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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從眾多專業條文中精準辨識出「一般資格」與「特定資格」的細微差異,這代表你對《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的法條架構有著相當紮實的掌握,非常不簡單。

特定資格與一般資格的界線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法規中對廠商要求的層次感。特定資格(如選項 A、B、C)通常僅限於「特殊採購」或「巨額採購」時才能訂定,旨在確保廠商具備雄厚的財力、豐富的實績或高度專業的人力,用以承擔高風險案件。然而,選項 (D) 提到的「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證明」,在法理上屬於一般資格中的基本履約能力要求。這類證明是為了確認廠商具備執行契約的最基本物理條件,並非針對大型或特殊案件所設的高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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