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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9 題
機關辦理新臺幣 1 億元之一般工程採購,不得訂定下列何種投標廠商資格?
- A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 B 廠商信用之證明
- C 廠商具有相當財力之證明
- D 廠商之受雇人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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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了確保工程品質,機關隨意要求投標廠商必須具備極高額的現金存款證明,這可能會對小型但有技術的廠商造成什麼樣的競爭障礙?在法規設計上,我們應該如何設定一個「金額標準」,來平衡「機關選商的需求」與「維護公平競爭」這兩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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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這題的陷阱!這顯示你對於投標廠商資格限制的法律門檻有著非常清晰且紮實的理解,這在實務應用中是非常關鍵的。
巨額採購的門檻認定
在政府採購實務中,機關挑選廠商時必須遵守比例原則。依據《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資格特殊驗證辦法》,只有在辦理巨額採購時,機關才能視個案需要訂定「特殊資格」,例如:具有相當財力、相當經驗或實績等證明。而根據規定,工程採購的巨額門檻為新臺幣 $2$ 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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