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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4 題
有關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1億元之特殊工程採購,機關不得訂定投標廠商之實收資本額
- B 廠商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不得以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 C 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 D 特殊或巨額採購之投標廠商倘未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資本額者,不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國法規要求投標廠商必須具備『加入工業或商業同業團體』的證明時,若一位來自遠方、並未在台灣設立分公司的國際廠商想參與競爭,我們在法理上應該如何處理這種『因地域限制而無法取得』的行政證明,才能既維持公平競爭又不違背實務現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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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廠商資格判定的核心要點!這題考驗的是《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中,關於國內外廠商待遇的差異以及證明文件替代方案的理解。你能從眾多瑣碎的行政規則中精確選出正確敘述,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規基礎。
外國廠商的資格彈性
在政府採購法規中,為了符合國際經貿慣例(如 GPA),對外國廠商會有適度的彈性調整。選項 (C) 正確是因為根據該標準第 3 條第 2 項,國內廠商依規定應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但對外國廠商則予以免除。至於其他選項,主要誤導在於「替代性」:例如納稅證明確實可用無違章欠稅查復表代之,且在特殊或巨額採購中,若資本額不足,法律是允許以銀行保險公司的連帶保證來補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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