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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4 題
有關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1億元之特殊工程採購,機關不得訂定投標廠商之實收資本額
- B 廠商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不得以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 C 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 D 特殊或巨額採購之投標廠商倘未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資本額者,不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國法規要求投標廠商必須具備『加入工業或商業同業團體』的證明時,若一位來自遠方、並未在台灣設立分公司的國際廠商想參與競爭,我們在法理上應該如何處理這種『因地域限制而無法取得』的行政證明,才能既維持公平競爭又不違背實務現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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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投標廠商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相關規定。依據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機關依前條第一款訂定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特定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其中針對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同條明文規定,第一項第三款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限制由特定區域之團體出具;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因此,選項 C 敘述符合規範,為正確答案。此外,關於廠商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同條亦明定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故選項 B 稱不得代之係屬錯誤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