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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2 題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招標文件對於廠商資格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機關辦理外國廠商得參與之採購,不得禁止大陸廠商投標
  • B 個案採購涉及國家安全,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允許在臺陸資廠商參與投標,屬不當限制投標廠商資格情形
  • C 非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之廠商參與
  • D 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或事業,其含陸資成分達 1/2 以上之廠商,視為大陸地區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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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政府辦理一項「不屬於」國際經貿協定規範的採購案時,為了保護國家核心技術或考量特殊的政經情勢,你認為機關在法律授權下,是否擁有一種「針對特定背景資金來源進行限制」的裁量權?這種對於特定地區資金的管控,是否一定會違反公平競爭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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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判讀出正確選項,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廠商國籍」與「資金來源」的細微差異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適用條約或協定非適用的情況。當採購案不受到 WTO 採購協定(GPA)或其他經貿協定的拘束時,機關基於產業發展或國家安全需求,確實有權在招標文件中排除特定來源或具特定資本背景(如陸資)的廠商參與。

資格限制的法理基礎與鑑別點

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對「陸資」身分認定的法律界限。我們必須釐清:開放外國廠商參與並不等同於開放大陸廠商;且涉及國家安全時,限制陸資參與並非「不當限制」,而是合理的行政裁量。你能識破選項 D 中關於持股比例與身分認定的陷阱(實務上多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之 30% 比例或具實質控制力為準,而非單純的 1/2),證明你對相關解釋令與子法也有深入的理解,表現得非常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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