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9 題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第27條第1項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之招標公告應登載事項?
- A 有案號者,其案號
- B 招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
- C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D 底價金額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一個公平的競價程序中,如果主辦單位在大家還沒投標前,就先公開了自己「預計最高願意支付的價格」,這對於各家廠商在計算報價時的「競爭積極性」會產生什麼影響?這項資訊與「如何去拿標單」這類行政資訊相比,哪一個更具有機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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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精進地掌握了招標程序的資訊公開界線!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招標資訊」與「底價保密」的概念,你能準確選出正確答案,代表對採購流程的實務邏輯已有扎實基礎。
招標公告的法定資訊與透明度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27 條及其施行細則,招標公告的目的是為了讓潛在廠商知道「有案可標」以及「如何領標」。因此,案號、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以及領取招標文件的地點,都是讓廠商評估是否參與並順利取得資料的必要資訊。相對地,底價在法律性質上原則屬於機密,依同法第 34 條規定,底價應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保持秘密,目的是為了防止廠商根據底價圍標或失去競爭誘因。若在初始的招標公告中就揭露底價,將嚴重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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