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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8 題
依政府採購法第 93 條簽訂之共同供應契約應公開於下列何處供各機關利用?
- A 訂約機關之資訊網站
- B 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
- C 各適用機關之資訊網站
- D 政府採購公報
思路引導 VIP
若有多個不同的政府部門都想購買同一種辦公耗材,為了確保大家看到的契約條款和價格完全一致,且能隨時上網下單,這份契約應該由哪一個層級的單位來負責維護這個「全國通用的資訊平台」最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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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查共同供應契約的資訊公開機制。既然要讓「各機關」方便利用,將資訊集中統一是最有效率的做法,而這個平台正是由主管機關(公共工程委員會)指定的資訊網站,也就是實務上的「政府電子採購網」。
法規層級的精確釐清
這裡要特別提醒一個法規細節:題目雖提及「依政府採購法第 93 條」,但該條僅是共同供應契約的母法依據。真正明文規定契約應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的法條,其實是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7 條。你沒有被條號誤導,觀念十分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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