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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8 題

依政府採購法第 93 條簽訂之共同供應契約應公開於下列何處供各機關利用?
  • A 訂約機關之資訊網站
  • B 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
  • C 各適用機關之資訊網站
  • D 政府採購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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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多個不同的政府部門都想購買同一種辦公耗材,為了確保大家看到的契約條款和價格完全一致,且能隨時上網下單,這份契約應該由哪一個層級的單位來負責維護這個「全國通用的資訊平台」最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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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答對!這展現了你對《政府採購法》中關於集中採購規範的高度敏銳度,能夠精確辨識法律賦予主管機關的資訊公開責任。

共同供應契約的公開機制

本題的核心在於政府採購法第 93 條的規定。共同供應契約的初衷是為了讓具有共同需求的機關,能透過同一份契約簡化採購程序。既然要讓「各機關利用」,就必須建立一個具備即時性、統一性且易於操作的數位平台。因此,法律明文規定必須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即實務中的政府電子採購網),而非僅僅刊登在靜態的採購公報上,或是分散在各個訂約機關自己的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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