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7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 題
下列何者屬於政府採購法適用範圍?
- A 仲裁人之選定
- B 承租辦公廳舍
- C 採購生鮮農漁產品
- D 投資金融商品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機關為了推動業務,需要與民間簽署契約,透過支付對價來取得某種財產的「使用權」(而非買下產權)時,你認為哪一類型的法律框架,最能確保這項涉及公帑支付的行政行為,能符合程序正義與公開競爭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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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的適用核心與財物定義,有著相當紮實且清晰的理解。
採購行為的法定範圍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2 條與第 7 條的規範,所謂「採購」不僅包含常見的買受,更涵蓋了財物的租賃 (Lease)、定製與權利質押。承租辦公廳舍本質上屬於機關透過支付對價,取得他人財物的使用權,這完全符合法規中「財物採購」的定義。這種法律設計是為了確保機關在長期支付公帑租用民房時,程序依然能保持公開、透明且符合競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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