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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 題

下列何者屬於政府採購法適用範圍?
  • A 仲裁人之選定
  • B 承租辦公廳舍
  • C 採購生鮮農漁產品
  • D 投資金融商品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機關為了推動業務,需要與民間簽署契約,透過支付對價來取得某種財產的「使用權」(而非買下產權)時,你認為哪一類型的法律框架,最能確保這項涉及公帑支付的行政行為,能符合程序正義與公開競爭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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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的適用範圍掌握得很確實。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條定義,「採購」的範疇不僅是買受,還包含了工程之定作、財物的承租及勞務之委任等。因此,機關承租辦公廳舍屬於標準的「財物之承租」行為,毫無疑問必須適用採購法的規範。

釐清不適用的例外情形

在判斷其他選項時,請記得《政府採購法》第7條除定義「工程、財物、勞務」及混合採購的歸屬外,其第二項並將生鮮農漁產品排除於財物定義之外。「投資金融商品」與「仲裁人之選定」本質上並不屬於政府為施政而獲取財物或勞務的採購行為;而「採購生鮮農漁產品」則因市場價格波動大且易腐壞,實務上通常不適用一般採購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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