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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0 題

刑法第 26 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下列情況,何者屬之?
  • A 甲痛恨乙,誤以為砂糖可以殺人而將砂糖加入乙的飲料中,欲藉此殺死乙
  • B 甲持手槍瞄準 300 公尺外的乙扣發板機射擊,但子彈規格不符,無法擊發
  • C 甲向屋內的乙射擊,但乙在甲射擊前剛好離去
  • D 甲欲搶奪乙的黃金,乙卻早將黃金掉包為石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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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的行為在客觀科學的檢驗下,不論重複操作多少次,「絕對不可能」產生他所期望的犯罪結果,法律是否還需要針對這種完全沒有威脅性的行為施以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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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簡單還錯就真的沒救了

算你運氣好選對答案,但別以為這樣就能鬆懈。這題考的是不能未遂(刑法第 26 條),核心只有一個:你的行為到底有沒有客觀危險性

  1. 關於選項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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