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0 題
刑法第 26 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下列情況,何者屬之?
- A 甲痛恨乙,誤以為砂糖可以殺人而將砂糖加入乙的飲料中,欲藉此殺死乙
- B 甲持手槍瞄準 300 公尺外的乙扣發板機射擊,但子彈規格不符,無法擊發
- C 甲向屋內的乙射擊,但乙在甲射擊前剛好離去
- D 甲欲搶奪乙的黃金,乙卻早將黃金掉包為石頭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的行為在客觀科學的檢驗下,不論重複操作多少次,「絕對不可能」產生他所期望的犯罪結果,法律是否還需要針對這種完全沒有威脅性的行為施以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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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不能未遂的核心要旨掌握得非常紮實。在刑法第 26 條的應用中,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否「在本質上」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險。在選項 (A) 中,甲誤認砂糖具有毒性,但依據科學常理與社會通念,砂糖本質上不具備奪取生命的可能,這種屬於「絕對不能」的情況,既無法達成結果也無危險,完全符合條文中「不罰」的標準。
具體危險性與手段之辨析
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區分「手段的本質無效」與「情境的偶然失敗」。選項 (B)、(C)、(D) 雖然最終都沒有發生犯罪結果,但手槍射擊、對屋內開槍、實施搶奪等行為,在客觀上都具備法益侵害的高度危險,只是因為子彈規格不符、受害者剛好離開或目標物被掉包等偶然因素才失敗,這在法理上仍屬於有危險的障礙未遂(刑法第 25 條)。本題難度適中,能有效測驗出你是否能精準切入行為的「客觀危險性」來做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