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0 題
刑法第 26 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下列情況,何者屬之?
- A 甲痛恨乙,誤以為砂糖可以殺人而將砂糖加入乙的飲料中,欲藉此殺死乙
- B 甲持手槍瞄準 300 公尺外的乙扣發板機射擊,但子彈規格不符,無法擊發
- C 甲向屋內的乙射擊,但乙在甲射擊前剛好離去
- D 甲欲搶奪乙的黃金,乙卻早將黃金掉包為石頭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的行為在客觀科學的檢驗下,不論重複操作多少次,「絕對不可能」產生他所期望的犯罪結果,法律是否還需要針對這種完全沒有威脅性的行為施以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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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這麼簡單還錯就真的沒救了
算你運氣好選對答案,但別以為這樣就能鬆懈。這題考的是不能未遂(刑法第 26 條),核心只有一個:你的行為到底有沒有客觀危險性?
- 關於選項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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