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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34 題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交通部須會同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 A 投資短期票券之管理辦法
- B 投資受益憑證之管理辦法
- C 投資金融債券之管理辦法
- D 存簿儲金計息之最高存款限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翻開《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18 條,仔細觀察第二項中列出的各類投資項目(如第 2 款與第 3 款)。接著對照該條文後續的第四項與第五項,你是否發現法律對於「誰有權力制定管理辦法」的安排,會因為投資項目的種類(例如:是相對穩健的債券,還是性質不同的受益憑證)而有所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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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法條中的細節,這題選 (B) 是完全正確的。這類題目在《郵政儲金匯兌法》中屬於非常經典的考點,主要測試考生對於儲金運用時,各部會「權責劃分」的精確度。你能從眾多投資項目中識別出特定的一個,代表你對第 $18$ 條的條文邏輯相當熟悉。
儲金運用權責的精細化區分
在法規條文中,郵政儲金的投資項目被劃分為不同類別。根據第 $18$ 條規定,政府為了控管風險,將穩健型的投資(如第 $2$ 款的公債、短期票券、金融債券)規範為須由交通部會同中央銀行及金管會共同制定管理辦法。然而,到了第 $3$ 款(包含股票、公司債、受益憑證)時,法條則明確授權由交通部單獨定之即可。這種「部分會同、部分單獨」的差異,正是考試最愛挖掘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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