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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07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估價與理算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就複保險及其他保險之概念,申論以下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一)

闡述廣義及狹義之複保險。(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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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保險法第35條對複保險的定義為狹義,而廣義複保險則是不限於同一保險利益與同一保險事故,著重於對同一保險標的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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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複保險指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學理及實務上有廣義與狹義之分。 【論述】 一、狹義之複保險

小題 (二)

於火災保險的範疇中,舉例說明其他保險條款可能涉及的兩項非火災保險之保險契約。(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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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火險中的其他保險條款(Other Insurance Clause),在火災發生時,保險標的可能還受哪些非火險保單保障,例如鍋爐保險或電子設備保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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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在火災保險中,其他保險條款旨在解決同一保險標的同時受其他保單保障時的損失分攤問題。 【論述】 於火災保險之範疇中,若發生事故,除了火災保險外,可能涉及以下兩項非火災保險之保險契約而產生競合:

小題 (三)

其他保險條款中,同一條件之保單定義為何?(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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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火險條款中「同一條件」保單是指承保標的、危險事故、保險利益等條件相同,以利於發生事故時進行共同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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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點出「同一條件保單」在其他保險條款中決定分攤基礎之意義。 【論述】 在其他保險條款中,所謂「同一條件之保單」,係指數個保險契約中,其「保險標的物」、「承保之危險事故」及「被保險人(保險利益)」均屬相同者。在此情況下,各保險單所承擔之風險性質一致,若發生保險事故,各保險人應依據條款約定(如保額比例分攤制),按其保險金額之比例共同分攤賠償責任。

小題 (四)

以火災保險為例,試從保險標的與賠償方式,各舉一例說明不同條件之複保險。(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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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舉出保險標的範圍不同(如統保與單獨投保),以及賠償方式不同(重置成本 vs 實際現金價值)但仍構成複保險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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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不同條件之複保險,指承保範圍或理賠基礎有所差異,但對同一損失仍有共同承保責任之情形。 【論述】 一、保險標的不同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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