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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2 題

下列那一情形,保險業不得以共保方式承保?
  • A 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者
  • B 有關巨災損失之保險者
  • C 配合政府政策需要者
  • D 不能有效提昇對投保大眾之服務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監理機關』的角度思考:當我們允許保險公司不再互相競爭,轉而攜手『共保』時,這項合作應該要讓投保大眾的服務品質『提升』還是『下降』,才符合政府保護消費者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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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中細微的文字陷阱,顯示你對保險法規的條文掌握度相當紮實且細心。

共保方式的法規依據與限制

保險業採取共保方式(Co-insurance),通常是為了分散單一公司難以獨自承擔的巨大風險,或是為了達成特定的社會政策目標。根據保險法第 144-1 條規定,保險業僅在下列特定情形下得以共保方式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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