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2 題
下列那一情形,保險業不得以共保方式承保?
- A 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者
- B 有關巨災損失之保險者
- C 配合政府政策需要者
- D 不能有效提昇對投保大眾之服務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監理機關』的角度思考:當我們允許保險公司不再互相競爭,轉而攜手『共保』時,這項合作應該要讓投保大眾的服務品質『提升』還是『下降』,才符合政府保護消費者的初衷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答對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中細微的文字陷阱,顯示你對保險法規的條文掌握度相當紮實且細心。
共保方式的法規依據與限制
保險業採取共保方式(Co-insurance),通常是為了分散單一公司難以獨自承擔的巨大風險,或是為了達成特定的社會政策目標。根據保險法第 144-1 條規定,保險業僅在下列特定情形下得以共保方式承保: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