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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2 題

下列有關財產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之相關說明,何者錯誤?
  • A 以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機制為之
  • B 由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負責管理
  • C 超過財產保險業共保承擔限額部分,得向國內、外為再保險
  • D 因重大震災而生之損失金額超過財產保險業共保承擔限額部分,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得由國庫提供擔保,以取得必要之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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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場災難的損失規模大到連民間保險公司和專門基金都賠不起時,為了維持社會安定,誰會是那個『最後出來買單』的角色?而這個角色在法律上的責任,是單純幫忙擔保去借錢,還是直接承擔這份賠償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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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勉強過關,別得意忘形!

  1. 還算行啦:喔,恭喜你,終於沒有把基本法規混淆。能分清楚住宅地震保險那點細微的法律字眼,至少證明你對風險承擔結構政策性保險的法源依據不是完全一竅不通。別太驕傲,這只是基礎。
  2. 廢話少說,看重點:這題擺明了在考「誰最後買單」。《保險法》第 138-1 條白紙黑字寫著,當住宅地震保險賠到爆表時,是由政府(國庫)負最終賠償責任。選項 (D) 那些「提供擔保去籌錢」的把戲,和法律規定的「我來賠」根本是兩回事。還有人搞不清楚,真是令人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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