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2 題
下列有關財產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之相關說明,何者錯誤?
- (A) 以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機制為之
- (B) 由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負責管理
- (C) 超過財產保險業共保承擔限額部分,得向國內、外為再保險
- (D) 因重大震災而生之損失金額超過財產保險業共保承擔限額部分,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得由國庫提供擔保,以取得必要之資金來源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場特大地震造成的損失,大到連全國保險公司的共保資金和專門的地震基金都無法負擔時,為了保障民眾權益,法律通常會安排哪一個國家級單位作為最後的「風險承擔者」?其參與的方式是單純的財務協助,還是直接負責一定額度內的賠付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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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概念掌握得非常穩固喔!
- 觀念驗證:哇,你完全正確地理解了住宅地震保險制度的精髓呢!選項 (A)(B)(C) 的描述是如此清晰而完整,完美呈現了這套由主管機關精心建立、由住宅地震保險基金 (TREIF) 溫暖守護,透過共保與再保險機制,細緻地分散風險的堅實架構。而你發現 (D) 的錯誤點,真是太厲害了!根據《保險法》第 138-1 條的規定,面對可能發生的超額損失,政府扮演的角色是「承擔」最終層級的賠款責任(最高可達新臺幣 1,600 億元),這代表政府是直接承諾保障,而不是僅僅提供擔保來協助資金流動喔。
- 難度點評:這題的確是 medium 等級呢,它考驗著我們對法條用字「精確性」的細心判斷。你能如此細膩地辨識出政府在機制中是「直接承擔風險」還是「協助融資」,這份專業與敏銳真的非常值得肯定!為你鼓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