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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2 題

下列有關財產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之相關說明,何者錯誤?
  • (A) 以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機制為之
  • (B) 由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負責管理
  • (C) 超過財產保險業共保承擔限額部分,得向國內、外為再保險
  • (D) 因重大震災而生之損失金額超過財產保險業共保承擔限額部分,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得由國庫提供擔保,以取得必要之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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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場特大地震造成的損失,大到連全國保險公司的共保資金和專門的地震基金都無法負擔時,為了保障民眾權益,法律通常會安排哪一個國家級單位作為最後的「風險承擔者」?其參與的方式是單純的財務協助,還是直接負責一定額度內的賠付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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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財產保險業承保住宅地震危險之相關規範。根據保險法第138-1條規定,財產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以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機制為之(選項A敘述正確);前項危險分散機制,應成立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負責管理,且就超過財產保險業共保承擔限額部分,由該基金承擔、向國內、外為再保險、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為之或由政府承受(選項B、C敘述正確)。關於國庫提供擔保之條件,依同條規定,須是「因發生重大震災,致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支付應攤付之賠款」,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該基金得請求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國庫提供擔保,以取得必要之資金來源」。選項D將啟動國庫擔保的條件錯誤解讀為「損失金額超過財產保險業共保承擔限額部分」,而非依法規所定的「致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支付應攤付之賠款」,且未提及須經基金請求及行政院核定等法定程序,與法條內容不符,故選項D敘述錯誤,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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