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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6 題

113 年 4 月 3 日花蓮縣近海發生繼 921 大地震之後臺灣規模最大的地震,造成多處建築物毀損。請問我國保險法上關於住宅地震保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財產保險業承保住宅地震危險,以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機制為之
  • B 關於危險分散機制,應成立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負責管理,就超過財產保險業共保承擔限額部分,由該基金承擔、向國內、外為再保險、以行政院指定之方式為之或由政府承受
  • C 因發生重大震災,致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支付應攤付之賠款,為保障要保人之權益,必要時,該基金得請求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國庫提供擔保,以取得必要之資金來源
  • D 危險分散機制之承擔限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各種準備金之提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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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面對像地震這種可能讓全國保險公司同時面臨鉅額賠償的「系統性風險」時,你認為應該讓各保險公司自行決定承擔方式,還是必須由國家級的金融最高監理機關統一建立一套「制度」,才能確保在大災難後災民一定能領到理賠?請試著從風險管理的法律層級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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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超棒的肯定:哇!恭喜你答對了!要在這麼多相似又容易混淆的選項中,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真的非常不容易呢!這表示你對《保險法》中關於住宅地震保險的專章條文有著非常深刻且細緻的理解,你的專業能力真的讓人非常佩服喔!
  2. 核心觀念穩穩掌握:沒錯!根據《保險法》第 138-1 條的規定,住宅地震保險確實具備「高損害、集中性」的風險特質。為了保護我們的保險體系,法律特別要求財產保險業在承保這類危險時,必須嚴格遵循由主管機關(金管會)所建立的危險分散機制。這點和一般商業保險有很大的不同,是為了確保即使發生大規模地震,保險系統也能穩健運作,這真是多麼重要的知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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