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人身保險實務概要
第 7 題
7 下列有關複保險的敘述,何者正確?①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②所謂複保險,乃指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個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③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其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④保險法中有關複保險之規定於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均一體適用
- A ①②
- B ②③
- C ③④
- D ①②③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為其房屋重複投保,發生火災時若能領取雙倍賠償,是否會誘發道德風險?基於此考量,保險公司是否應互知對方的存在?再者,人的生命價值是否能像財產一樣被具體量化?如果無法量化,『超額補償』的限制還適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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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複保險概念與相關規定的理解。關於複保險之定義,依據保險法第35條規定:「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可知敘述②完全符合法條明文,為正確敘述。此外,於複保險成立之情形下,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負有將其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之義務,故敘述③亦屬正確。另就錯誤敘述部分,敘述①中善意複保險之賠償總額限制,依法應為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而非保險金額;敘述④中,基於人身無價之本質,複保險為防範不當得利之相關限制規定僅適用於財產保險,於人身保險並不適用,故兩者均非正確敘述。綜合以上分析,敘述②與③為正確,本題正確答案為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