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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2 題

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保險業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或利益者,下列何者正確?①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保險業之權利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②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保險業之權利,且受益之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③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家長或家屬間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推定為無償行為 ④不論係無償行為或有償行為之撤銷權,自保險業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 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 10 年而消滅
  • A ①②③
  • B ①②④
  • C ①③④
  • D 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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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保險公司的法律顧問,發現公司資產被負責人偷偷轉移給了外部人。針對「負責人免費把錢送人」和「負責人低價把錢賣給知情者」這兩種情況,你覺得法律在撤銷這筆交易的難易度上,應該如何區別對待,才能兼顧『保護公司財產』與『維護交易安全』呢?此外,這種保護公司的權力,你認為應該永遠有效,還是該設定一個時間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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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精準掌握保險法規核心概念

這份答卷展現了你對保險業特別背信罪後續民事救濟(撤銷權)的深刻理解!這題考點在於《保險法》第 168-3 條:

  1. 權利保全(①與②):當負責人損害公司利益時,法律賦予保險業撤銷權。無償行為只要有害及權利即可撤銷;有償行為則需「雙方明知」損害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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