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2 題
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保險業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或利益者,下列何者正確?①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保險業之權利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②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保險業之權利,且受益之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③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家長或家屬間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推定為無償行為 ④不論係無償行為或有償行為之撤銷權,自保險業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 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 10 年而消滅
- A ①②③
- B ①②④
- C ①③④
- D 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在規範內部人與親屬進行「買賣交易」(有償行為)而損害公司時,為了減輕公司的舉證負擔,你認為法律通常會是『改變這筆交易的性質(把買賣直接當成贈與)』,還是『假設這些親近的人理應知道這筆交易有問題』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主要考查保險法中關於保險業負責人或相關控制之人為不法行為時,保險業得行使撤銷權之相關規定。根據保險法第168-6條第一項規定,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保險業之權利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因此敘述①正確。針對有償行為,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保險業之權利,且受益之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故敘述②亦為正確。關於親屬間的財產處分,依同條第四項規定,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家長或家屬間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均視為」無償行為;而同法條第五項則規定,與前項以外之人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才是「推定為」無償行為。敘述③將特定親屬間之行為錯誤描述為「推定為」無償行為,與法條明定之「均視為」不符,因此敘述③錯誤。最後,關於撤銷權之消滅時效,依同條第六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撤銷權,自保險業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故敘述④正確。綜上所述,正確之敘述為①、②、④,故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