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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7 題

7 保險法第 168 條之 2 第 1 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保險業之權利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此撤銷權,自行為時起經過多久而消滅?
  • A 1 年
  • B 10 年
  • C 2 年
  • D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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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保險業負責人若私下利用職權進行無償的脫產行為,通常會很快被外界發現嗎?考慮到這種『內部權力操作』的隱密性,以及保險公司資產對社會大眾(保戶)利益的極大影響,法律在設定這種權利的『有效追溯期限』時,會傾向於給予非常急迫的短期限,還是採取法律體系中較長、最穩健的保護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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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業對其負責人或相關實質控制之人為有害無償行為時,其撤銷權之消滅時效。依據保險法第168-6條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保險業之權利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關於此項權利的行使期間,同條文進一步明定,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撤銷權,自保險業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由於題目特別詢問該撤銷權「自行為時起」經過多久而消滅,依照法條明文規定為經過十年而消滅,因此選項B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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