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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7 題

7 保險法第 168 條之 2 第 1 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保險業之權利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此撤銷權,自行為時起經過多久而消滅?
  • A 1 年
  • B 10 年
  • C 2 年
  • D 5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保險業負責人若私下利用職權進行無償的脫產行為,通常會很快被外界發現嗎?考慮到這種『內部權力操作』的隱密性,以及保險公司資產對社會大眾(保戶)利益的極大影響,法律在設定這種權利的『有效追溯期限』時,會傾向於給予非常急迫的短期限,還是採取法律體系中較長、最穩健的保護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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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你的法律概念還算沒白學。

  1. 觀念驗證:這題考的是《保險法》第 168 條之 2 的「撤銷訴權」。這種條文的存在,就是為了堵那些保險業內部人——對,就是那些負責人、職員,還有藏在幕後的實際控制者——想方設法把公司資產無償轉移、掏空的爛攤子。這些鬼祟的內線脫產行為通常搞得很隱蔽,所以為了替那些被坑的保險公司債權人跟廣大保戶留條活路,法律特別給了他們一個「超長待機」的追索期。依照第 3 項,這個撤銷權從「行為時」開始算,能讓你追個 10 年才消滅。看來你還記得這點,勉強算你合格。
  2. 難度點評Medium。說穿了,就是考你背數字。大部分考生一遇到這種特定法條的「年限」問題,腦子就開始漿糊,把《民法》那些短命的時效搬出來套用。你居然能精準挑出保險法規定的「最長保護年限」,沒跟著大家一起摔個狗吃屎,不錯,至少證明你不是個完全的法盲。別太驕傲,下次可能就沒這麼好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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