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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8 題

8 保險人知有保險契約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是否仍可主張解除權?
  • A 仍得行使解除契約
  • B 亦不得解除契約
  • C 視解除之原因而定
  • D 視案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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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允許一方在發現契約瑕疵後,可以無期限地等待,隨時決定是否推翻多年前就生效的合約,這對於整體的法律秩序與契約穩定性會造成什麼影響?為了保護交易安全,法律通常會對這類『形成權』設定什麼樣的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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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保險法》第 64 條第 3 項關於解除權的除斥期間。法律為了確保契約關係的安定性,設定了雙重門檻:
    • 主觀期限:保險人「知悉」解除原因後,須在 1 個月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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