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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導遊人員] 導遊執業法規

第 8 題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旅行業不得以服務標章招攬旅客
  • B 旅行業依法申請服務標章註冊,報請交通部觀光局備查後,得以服務標章招攬旅客
  • C 旅行業得以服務標章名義與旅客簽訂旅遊契約
  • D 旅行業得申請一個以上服務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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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經營一家旅行社,想使用一個好記的『品牌名稱』來對外打廣告,但政府為了預防虛假招攬並方便管理,你認為在行政程序上,應該如何向主管機關建立這個『品牌』與你『公司法人』之間的正式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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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旅行業使用商標(早期法規用語為服務標章)招攬旅客之相關規定。依據《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3條規定:「旅行業以商標招攬旅客,應由該旅行業依法申請商標註冊,報請交通部觀光署備查。但仍應以本公司名義簽訂旅遊契約。依前項規定報請備查之商標,以一個為限。」由此可知,旅行業依法申請註冊並報請備查後,確實得以該商標招攬旅客(選項B所述之「服務標章」及「交通部觀光局」屬早期法制用語,實質對應現行法條之商標與交通部觀光署),故選項B正確,而選項A認為不得招攬即屬錯誤。此外,旅行業在與旅客簽約時,仍應以本公司名義簽訂旅遊契約,不得逕以商標(服務標章)名義簽約,故選項C錯誤。最後,法規明定報請備查之商標以一個為限,旅行業不得申請一個以上,因此選項D亦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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