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4 題
4 規範未來之特約條款,因下列條件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下列何者不在其範圍?
- A 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
- B 其履行為不可能
- C 訂約地方不合法而未能履行
- D 要保人破產而未能履行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律契約的邏輯中,哪些情況屬於「外部環境導致的絕對阻礙」(例如物理上的不可能或法律禁止),而哪些情況僅屬於「當事人個人狀態的變動」?哪一種類型比較不適合做為免除特約義務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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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契約中關於未來事項特約條款未履行之效力例外規定。根據保險法第69條明文規定:「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由上述法條內容可知,保險契約不因特約條款未履行而失效之法定事由,僅包含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其履行為不可能,以及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此三種情形。經比對各選項,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其履行為不可能與訂約地方不合法而未能履行皆屬於法條明確規範的範圍,而要保人破產而未能履行並未規定於該法條中,並非契約不失效之法定例外事由,因此不在其範圍內,故正確答案為要保人破產而未能履行。